自然資源部于2020年1月9日舉行《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新聞發布會。自然資源部副部長凌月明出席介紹情況及答記者問。
凌月明表示,《意見》主要包括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儲量管理改革3個大的方面內容,11條具體改革內容。
在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明確除協議出讓外,對其他礦業權都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二是嚴格控制協議出讓,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產,可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三是積極推進“凈礦”出讓,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后,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四是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解決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自然資源部今后將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等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戰略性礦產中的大宗礦產通過礦產資源規劃管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這是對同一礦種不同層級管理的考慮。其他礦種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五是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銷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面對各類市場主體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六是調整探礦權期限。根據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但增加了一條,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面積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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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社基準價是基于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于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文章來源:自然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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