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鎂產業轉型升級,促進鎂行業技術進步,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推動鎂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鎂行業規范條件》,現予以公告。
附件:鎂行業規范條件
為推進鎂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已建成投產的鎂礦山、采用硅熱法冶煉工藝的鎂冶煉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本規范條件不包含電解法鎂冶煉企業,鼓勵發展電解法鎂冶煉工藝,相關要求另行制定。
一、總體要求
(一)鎂礦山、冶煉企業應靠近具有資源、能源優勢地區,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環保及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礦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其中,鎂礦山企業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應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礦山建設和開發,嚴禁無證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環境、浪費資源。
二、質量、工藝和裝備
(二)鎂礦山、冶煉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原鎂產品質量應符合《原生鎂錠》(GB/T3499)。
(三)鎂冶煉企業須選擇符合要求的白云石資源,采用生產效率高、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進生產工藝系統。須擁有資源綜合利用,節能,還原和精煉車間的冶煉尾氣余熱回收,收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尾氣治理等工藝及設備,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配備的工藝及設備須滿足國家《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煅燒系統應采用節能環保型回轉窯,以氣體為燃料的可控豎窯等先進煅燒設備。配料制球系統應采用自動控制配料,實現機械化操作,物料輸送系統全封閉。還原系統應采用蓄熱式高溫空氣燃燒技術還原爐,用能有計量,進料、出渣實現機械化。精煉系統應采用坩堝熔化,用氣體燃料;用電爐或煤氣保溫,連鑄機澆注。
(五)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智能礦山、智能工廠建設。鼓勵礦山企業按照《智慧礦山信息系統通用技術規范》(GB/T34679)要求,開展智慧礦山建設;冶煉企業所有爐窯須實現自動化控制(PLC、DCS等),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應用智能化裝備,建立企業智能數據采集、生產管理、決策分析系統,逐步實現安全高效、節能降耗、綠色循環的發展目標。
三、能源消耗
(六)鎂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的有關要求,鼓勵企業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業能耗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七)鎂冶煉企業噸鎂綜合能耗在4.5噸標準煤及以下。
(八)禁止用原煤直接加熱各種爐窯(部分企業回轉窯噴煤粉除外)。
四、資源綜合利用
(九)鎂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指標應符合原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于鎂、鈮、鉭、硅質原料、膨潤土和芒硝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43號)中的相關要求。
(十)鎂冶煉企業的噸鎂白云石用量在10.5噸及以下,硅鐵(Si>75%)用量在1.05噸及以下,新水消耗在10噸及以下。
(十一)鎂冶煉企業的還原鎂回收率應不低于80%、硅利用率不低于75%、粗鎂精煉回收率不低于96%。
(十二)鼓勵鎂冶煉企業積極研發鎂還原渣綜合利用技術,利用鎂還原渣生產鎂渣硅酸鹽水泥等建材產品,鎂還原渣綜合利用率應不低于70%,減少廢渣排放。
(十三)提高還原爐、回轉窯等主要工序的生產全過程余熱利用水平,包括高溫煙氣的余熱等。
五、環境保護
(十四)鎂礦山、冶煉企業須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十五)鎂礦山企業應按照《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0320)要求,開展綠色礦山建設,最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擾動和破壞,貫徹“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等責任義務,及時開展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地質環境恢復,復墾礦山占用土地和損毀土地。
(十六)鎂冶煉企業須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有色金屬工業》(HJ 989)等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應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的,須依法安裝配套的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障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鼓勵開展廠內降塵監測;須依法領取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產經營中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物料儲存、轉移輸送、裝卸和工藝過程等環節的無組織排放須加強控制管理,制定相應的環境管理措施,滿足有關環保標準要求。
(十七)鎂礦山、冶煉企業廢水、廢氣等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總量不超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要求。
(十八)固廢不具備資源化條件的企業應設有專用的廢渣堆存處置場地,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及處置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
(十九)廠內噪聲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排放標準要求。采用低噪音設備和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治理。
(二十)推行清潔生產,降低產污強度,鎂生產企業應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二十一)鎂企業兩年內未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
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二十二)鎂企業須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二十三)鎂企業須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鎂及鎂合金冶煉安全生產規范》(GB29742)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應建立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排土場設計和建設應符合《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標準》(GB50421)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十四)鎂企業須依法納稅,合法經營,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按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二十五)鎂企業兩年內未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七、規范管理
(二十六)鎂行業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鎂行業企業規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的鎂行業企業,均可依據《鎂行業規范條件》自愿申請公告。申請公告企業須編制《鎂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見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定代表人、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3.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范條件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單位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并委托行業協會等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復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5.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復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必要時征求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意見,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二十七)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每年3月底前,規范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2),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主體生產設備關停退出或停產1年及以上的;
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存有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
擬撤銷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原則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已公告的規范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須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鎂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行變更公告。
八、附則
(二十八)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九)本規范條件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2011年3月7日公布的《鎂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7號)和《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1〕40號)同時廢止。本規范條件發布前已公告的企業,如需繼續列入公告名單應提出申請,按照本規范條件新修訂的內容進行復驗。
(三十)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
生意社基準價是基于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于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文章來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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