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布第33/2015/NTC/PSF/SSR&CCR/2020號案件的最新公告,應巴基斯坦國內企業ICI Pakistan Limited和Ibrahim Fibers Limited于2020年8月17日提交的日落復審申請,及中國企業江陰海倫化纖有限公司(Jiangyin Hailun Chemical Fiber Co., Limited)于2020年9月28日提交的情勢變遷復審申請,決定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滌綸短纖維(Polyester Staple Fiber)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合并情勢變遷復審立案調查。涉案產品不包括超過2.0旦的滌綸短纖維、彩色滌綸短纖維和再生滌綸短纖維。涉案產品的巴基斯坦稅號為5503.2010。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17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措施持續有效。本案終裁結果預計將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
2015年4月24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滌綸短纖維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5年10月3日,巴基斯坦開始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2.82%-11.51%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
原文:https://ntc.gov.pk/antidumping-investigation-notices/
【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
生意社基準價是基于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于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文章來源: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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