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制定目的】為有效防范和遏制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規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切實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從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勘探、建設、生產、閉坑等工程施工和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取消對外承包,規定承包單位數量】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對井下采掘工程進行發包的,承包單位不得超過一家(除爆破承包單位)。自本規定施行起一年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應取消采掘工程對外承包。
第四條【強化聯防聯控機制】發包單位應當組織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建立健全外包工程的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共同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將外包工程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領導帶班下井、事故報告與快速處置等工作納入聯防聯控范圍。
第五條【發包單位基本要求】發包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牽頭并組織相關人員對承包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訓等實施監督檢查。
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績效考核機制,制定考核細則,對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績效考核,考核結果直接與月度工程款結算掛鉤。
發包單位的上級企業應當將外包工程納入安全管理范圍,實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發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要求】發包單位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要求,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根據外包工程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需要,準確預算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并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明確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額度或者單價比例,保障所需安全投入。
第七條【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時,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外包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承包單位基本要求】承包單位應當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包工程,嚴禁資質掛靠。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嚴禁冒用他人資質。
項目部應當配備采礦、地質、測量、機械、電氣各專業至少一名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至少三名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五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所有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與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
第九條【承包單位責任制】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條【對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要求】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負責人對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嚴格依照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確保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制度和臺賬。
第十一條【承包單位的日常管理】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的各項責任,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施工方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推進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強化特種作業、動火作業、交叉作業等高風險作業管理。
第十二條【承包單位安全檢查】承包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所屬項目部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現場檢查,重點檢查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人員持證上崗、安全培訓與應急演練等落實情況。
項目部負責人應當每旬至少組織一次對作業現場的全面安全生產檢查,重點檢查作業現場的風險管控措施,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及演練】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與發包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及時開展應急預案、應急知識以及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和演練活動。
綜合應急預案每年進行一次演練,專項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建檔保存教育培訓、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記錄、錄像照片、演練考評評估和總結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發包單位違法違規負面清單】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發包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規定對發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列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停產整頓,并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地下礦山采掘工程承包單位超過一家的;
(二)未將承包單位納入統一管理范圍的;
(三)未能及時撥付安全生產費用的;
(四)強行要求承包單位違法違規生產或冒險作業的;
(五)要求承包單位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六)強令承包單位對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組織驗收的建設項目違法違規提前組織生產的;
(七)不及時提供圖紙資料或提供的圖紙資料存在造假行為的;
(八)強行提供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設備、材料,影響安全生產的;
(九)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承包單位違法違規行為負面清單】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承包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規定對承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列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停產整頓,并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存在轉包或資質掛靠行為的;
(二)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不能保證安全投入資金使用到位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生產工藝的;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執行的;
(六)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主要負責人不到崗履職的;
(七)不按設計組織施工的;
(八)職工不符入職條件或者未經培訓上崗的;
(九)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十)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一)采用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承包資格的;
(十二)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監管部門重點職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轄區內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統一進行監管,檢查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單位的企業隸屬關系、資質、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工程技術人員、安全投入等情況。
承包單位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追究承包單位及其上級企業直至總部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施行時間】本規定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
生意社基準價是基于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于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文章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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