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為適應我區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新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峰谷電價執行標準
平段電價執行我區目錄銷售電價;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基礎上浮50%;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基礎下浮50%。
二、峰谷時段劃分
調整鐵合金、碳化硅、煤炭開采洗選、水泥制造四個行業峰谷時段,具體為:高峰7:00-9:00,17:00-23:00;平段23:00-次日7:00;谷段9:00-17:00。除上述四個行業以外的電力用戶峰谷時段保持不變,即:高峰時段:8:00-12:0018:30-22:30;低谷時段:22:30-6:30;其余時段為平段。(詳見附件)
三、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
根據我區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執行范圍。
四、其他事項
(一)我區清潔取暖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繼續按照《自治區物價局關于我區清潔供暖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寧價商發〔2017〕35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區清潔供暖用電價格政策的通知》(寧發改價格〔2018〕723號)執行。
(二)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通知目錄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本通知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三)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
上述政策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寧夏電網峰谷分時電價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7日
【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
生意社基準價是基于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于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文章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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