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浙江省鋼鐵行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國家生態環境部等五部門《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和省生態環境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計劃的通知》(浙環函﹝2019﹞269號)要求,浙江省決定對省內鋼鐵行業實施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
浙江省將根據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出具的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報告,對全省未按國家及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方式運輸”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鋼鐵企業,以及改造后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鋼鐵企業,其全部購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分類別分階段分項目加價政策(具體見附件)。鋼鐵企業已執行其他差別化電價、懲罰性電價或階梯電價政策的,按照最高加價標準執行,不重復加價。
全文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對鋼鐵行業實施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的通知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省電力公司:
為推動我省鋼鐵行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國家生態環境部等五部門《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和省生態環境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計劃的通知》(浙環函﹝2019﹞269號)要求,決定對我省鋼鐵行業實施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加價標準
根據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出具的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報告,對全省未按國家及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方式運輸”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鋼鐵企業,以及改造后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鋼鐵企業,其全部購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分類別分階段分項目加價政策(具體見附件)。鋼鐵企業已執行其他差別化電價、懲罰性電價或階梯電價政策的,按照最高加價標準執行,不重復加價。
二、實施程序
(一)執行差別化電價的程序
1.鋼鐵企業按照《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9〕922號)、《浙江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計劃》(浙環函〔2019〕269號)等文件要求,規范開展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并及時將評估監測報告報送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轄區內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情況。
2.省生態環境廳根據鋼鐵企業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評估監測、現場檢查和監督性監測情況,匯總形成需要執行差別化電價的企業名單以及企業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體項目和時間,函告省發展改革委。
3.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本通知規定公布執行差別化電價企業名單、加價標準、起始執行時間,函告省電力公司執行差別化電價。
4.省電力公司按照應執行差別化電價的企業名單、加價標準、起始執行時間收取加價電費,并及時足額上繳省級財政。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別將半年度(年度)差別化電價執行情況形成報告,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生態環境廳。
(二)退出執行差別化電價政策的程序
1.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具備評估監測報告的鋼鐵企業,以及根據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檢查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完成整改的鋼鐵企業,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的申請報告,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2.省生態環境廳將退出執行差別化電價的鋼鐵企業名單和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時間函告省發展改革委。
3.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通知規定公布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企業名單、停止執行時間,函告省電力公司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
三、有關要求
(一)各地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電網企業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指導鋼鐵企業做好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性監測、開展政策宣傳及落實等工作,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各地在執行政策過程中應充分聽取鋼鐵企業意見,保障企業陳述申辯權。
(二)因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收入,由省級統籌安排。
(三)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后續將根據政策執行效果適時調整差別化電價加價標準。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執行。各地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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