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6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布第33/2015號案件的最新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不包括超過2.0旦的滌綸短纖維(PolyesterStapleFiber)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合并情勢變遷復審終裁,決定維持涉案產品2.82-11.51%的反傾銷稅,其中上海恒逸聚酯纖維有限公司(ShanghaiHengyiPolyesterFiberCo.,Limited)為7.88%、江陰市華宏化纖有限公司(JiangyinHuahongChemicalFiberCo.,Limited)為2.82%、江陰海倫化纖有限公司(JiangyinHailunChemicalFiberCo.,Limited)為8.22%、廈門翔鷺化纖股份有限公司(XiamenXiangluChemicalFiberCompanyLimited)為7.81%、福建正麒高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jianZhengqiHigh-TechFiberTechnologyCo.,Limited)為7.72%,其他中國生產商或出口商為11.51%,措施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與此同時,裁定現有數據不足以支持申請方對情勢變遷復審的申請,決定終止情勢變遷調查。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稅號5503.2010項下的產品,但不包括超過2.0旦的滌綸短纖維、彩色滌綸短纖維和再生滌綸短纖維。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17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
2015年4月24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滌綸短纖維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5年10月3日,巴基斯坦開始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2.82-11.51%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2020年10月2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布公告,應巴基斯坦國內企業ICIPakistanLimited和IbrahimFibersLimited于2020年8月17日提交的日落復審申請,及中國企業江陰海倫化纖有限公司(JiangyinHailunChemicalFiberCo.,Limited)于2020年9月28日提交的情勢變遷復審申請,對中國滌綸短纖維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合并情勢變遷復審立案調查。
原文: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1/10/ADC-33-Notice-of-Conclusion-Review.pdf
【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
生意社基準價是基于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捎糜诖_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文章來源: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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