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發展改革委(局)、市場監管局,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新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桂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廣西百色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各增量配電網企業,各轉供電主體和有關電力用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等文件精神,規范轉供電價格行為,堅決制止轉供電主體任意加收電費,推動進一步降低轉供電終端用戶用電負擔,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轉供電價格行為基本規范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供電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下同)、農業用電,電價按照政府規定的目錄銷售電價標準執行,其中居民用電按照居民生活用電分類與電壓等級對應的電價標準執行;對具備表計條件的工商業用電,轉供電主體暫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價按照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執行,轉供電主體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價按照電能量交易價格加輸配電價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的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二)轉供電主體自用電量電費由轉供電主體自身承擔,嚴禁向終端用戶分攤,向所有終端用戶(含轉供電主體經營辦公等自用電,下同)收取的電費總和,不得超過當期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
(三)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以下簡稱公共設施)運行維護費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不得以電費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四)轉供電主體必須采取措施,為具備計量條件的終端用戶、公共設施、轉供電主體自用設施分別安裝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的用電計量設施。
二、轉供電公攤、損耗的分攤
(一)公攤。公共設施電費暫未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需要向終端用戶分攤的,轉供電主體必須與終端用戶協商一致,嚴禁重復收取相關費用。公共設施用電獨立計量付費的,轉供電主體應單列向終端用戶分攤電費。公共設施用電沒有單獨計量付費的,轉供電主體通過損耗電量向終端用戶分攤電費。
(二)損耗。轉供電主體可向終端用戶分攤合理的損耗(包括變壓器和線路損耗等)電費。損耗電費通過在終端用戶抄表電量基礎上順加損耗電量的方式計收,終端用戶電價保持不變。計算公式:
終端用戶計費損耗電量=終端用戶抄表電量÷(1-損耗率)×損耗率
終端用戶分攤的損耗電費=終端用戶電價×終端用戶計費損耗電量
損耗率根據轉供電主體實際運行情況計算確定,最高不得超過8%。轉供電主體實際損耗率高于8%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進行降低。
三、轉供電終端用戶計費方式
(一)安裝電表的終端用戶
終端用戶電費=執行的電價×終端用戶抄表電量+公攤電費或損耗電費。
轉供電主體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基本電費根據終端用戶電量據實公平分攤。力調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或分享。
(二)未安裝電表的終端用戶
轉供電主體和終端用戶通過協商約定各自用電量分攤方式,由各自公平承擔。
四、轉供電主體收費規范和信息公開
(一)轉供電主體對終端用戶抄表計費周期應與電網企業對其抄表計費周期保持一致,確因客觀原因無法一致的,應與終端用戶協商解決。
(二)轉供電主體應密切關注國家電價政策調整情況,在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牌,或者通過電子信息平臺、網絡平臺等,及時向用戶依法公開執行的價格政策,并于抄表日或協商確定的計費日后15日內將期分用電類別電量、執行電價、電費清單(含終端用戶電量、電費計算方式、損耗率、公攤或實際損耗費用、基本電費和力調電費分攤費用等)、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收費憑證復印件等相關信息向全體終端用戶公示,實行“陽光收費”,接受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
五、強化配套保障
(一)有序推進“一戶一表”改造。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業指導力度,督促相關企業按照“一戶一表”技術標準進行建設改造及做好驗收工作,為抄表到戶創造條件。對于具備改造為“一戶一表”條件的電力用戶,各電網企業要簡化手續、主動服務,盡快實現直接供電。轉供電主體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實施“一戶一表”改造,改造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單位應予支持配合。因“一戶—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資產折舊和運行維護費用等,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并適時疏導。
(二)做好政策宣傳。各級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和電價格政策宣傳和解讀,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轉供電主體自覺規范價格行為。電網企業要通過宣傳單、微信、短信、營業廳公示、客服人員入戶送達和在轉供電用戶經營場所張貼告知書等方式,實時實地宣傳轉供電價格政策。鼓勵終端用戶通過“12315”熱線投訴舉報轉供電主體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牽頭,電網企業全力配合,全面摸清本轄區內轉供電主體和終端用戶底數,建立臺帳。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大對轉供電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做到經常提醒告誡、隨機抽查和重點專項檢查,對存在不合理加價行為的轉供電主體限期整改到位,對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及時依法從嚴懲處并向社會公開曝光。各電網企業要協助終端用戶向市場監督部門反映轉供電主體違規加價、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等情況,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四)加強轉供電業務指導。電網企業在簽訂供電合約時,應要求轉供電主體對嚴格執行電價政策、明碼標價及落實公示內容等事項作出承諾,并定期對轉供電主體進行線上、線下輔導,推動轉供電環節服務更標準、收費更規范、用電更明白。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
生意社基準價是基于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于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文章來源:廣西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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