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防范重大資金損失風險,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近期,為便于理解《通知》內容及要求,國資委就中央企業等各方面對于《通知》的咨詢和疑問進行說明。
據悉,近年來,中央企業認真執行擔保管理要求,完善內部擔保制度,嚴格規范擔保行為,擔保規模總體合理,擔保風險基本可控,但日常監管中也發現,個別中央企業仍存在擔保規模過高、對外擔保、采取隱性擔保等問題,有的企業還發生了擔保代償損失。
國資委表示,為適應新情況變化,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擔保管理,《通知》在整合原有擔保規定的基礎上,針對日常監管發現的突出問題,對融資擔保范疇、對象、規模等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實現擔保管理規定的完整統一。《通知》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中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制度體系,對推動中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范發展、有效防范重大資金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說明中,國資委從管控范圍、管控要求、管控方式、整改要求四方面闡釋了《通知》的主要特點和內容。
管控范圍更加“全”。《通知》明確管控范圍包括所有融資擔保,不僅包括為企業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同時也包括具有擔保效力的隱性擔保。
管控要求更加“嚴”。一方面,基于同股同權、控制風險原則,對中央企業融資擔保實行“兩禁兩控”: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嚴控對高風險子企業擔保,嚴控對子企業超股比擔保。另一方面,嚴格限制擔保規模。參考目前中央企業擔保規模占凈資產的平均比重、上市公司擔保管理規定等,明確中央企業總擔保規模不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本部)擔保額不能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
管控方式更加“實”。考慮企業擔保屬于重大風險事項,公司法等規定擔保必須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因此,《通知》從中央企業實際管理出發,要求擔保預算由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批以提高效率,但企業擔保制度和特殊擔保事項仍由集團董事會審批,充分發揮董事會的風險把關作用。
整改要求更加“細”。明確對企業新開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進行嚴肅追責,要求企業對存量違規融資擔保業務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三年內全部完成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管控對象不僅包括中央企業集團本部,還包括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關于隱性擔保,企業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擔保效力,需要企業法律部門根據具體條款進行判定,具有擔保效力的則屬于隱性擔保。
在對金融子企業擔保管理要求方面,如確因客觀情況需要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需經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金融子企業范圍參考中央企業每年度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的金融子企業決算報表庫里的企業名單。此外,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如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的,需經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其中:子企業對母公司提供擔保適用此條規定。
【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
生意社基準價是基于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于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文章來源:國務院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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