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關于加強安全風險防范做好春節后礦山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提出五項要求。
一是精準研判礦山安全風險。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強化對重點時段、重點企業及保供煤礦的風險分析研判。緊盯礦山停工停產、復工復產、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等重點節點,緊盯應急保供、災害嚴重煤礦,緊盯采掘接續緊張煤礦。二是嚴格做好礦山復工復產準備。礦山復工復產前,必須根據安全生產、人員返崗情況制定復工復產方案。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要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復工復產安全風險研判,對節后返崗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再教育再培訓。各專業分管負責人要組織對各系統開展全面隱患排查。礦山關鍵崗位等各類重點人員要到崗到位。
三是嚴格礦山復工復產標準和程序。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把礦山復工復產關口,摸清停工停產礦山底數,嚴防礦山瞞報謊報停工停產情況逃避復工復產驗收監管。對停工停產時間超過1個月的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系統及巷道遭到嚴重破壞、封閉井口(采區)的停工停產礦山,必須經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簽字手續后,方可復工復產。“五職礦長”、技術管理人員不齊全或者不能到崗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不得復工復產;礦山職工培訓不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不能滿足要求的,不得復工復產。對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未全面排查隱患或者未完成隱患治理、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礦山通風、排水、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系統及尾礦庫排洪和安全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的,以及不具備《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復工復產。要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嚴格履行驗收程序,絕不能降低標準、放松要求,簡化程序、“一哄而上”。
四是嚴格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復工復產礦山的執法檢查,依法查處未經驗收擅自復工復產行為,嚴厲打擊明停暗開等行為,嚴防即將關閉退出礦山弄虛作假突擊生產。對長期停工停產礦山,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限制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對春節期間未停工停產的礦山,督促企業堅決杜絕麻痹思想,切實管控各類安全風險。要強化對保供煤礦的檢查指導,對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采掘接續緊張未采取限產停產措施的煤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要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盜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五是加強服務指導。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對重點地區、重點礦山開展“一對一”服務,指導礦山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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