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份對我國多種商品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國家與地區匯總
http://www.chchfw.cn 2025年03月03日 11:12 生意社
生意社03月03日訊
據生意社不完全統計,2025年2月份,有18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多種商品發起了多達50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美國(1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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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2月27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碳合金鋼螺桿作出第一次反傾銷快速日落復審終裁: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中國涉案產品以59.45%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
2、2025年2月27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鋼釘作出第三次反傾銷快速日落復審終裁: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中國涉案產品以118.04%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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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5年2月24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立式金屬文件柜作出第一次反傾銷快速日落復審終裁: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中國涉案產品以198.50%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
4、2025年2月2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泰國和越南的紙盤作出反傾銷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對進口自中國和越南的紙盤作出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認定被主張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的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基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肯定性終裁,美國商務部將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頒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
5、2025年2月19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鋼貨架作出第一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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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5年2月1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光學增白劑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基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本案現行反傾銷措施繼續有效。
7、2025年2月13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鎢珠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中國生產商/出口商ZhuZhou Tungsten Man Materials Co., Ltd.的傾銷率為183.31%,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201.32%。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5年7月7日對本案作出反傾銷終裁。
8、2025年2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復合編織袋作出第三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性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終裁結果,本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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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5年2月5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應美國企業于2025年1月15日提交的申請,對進口自中國的臨時鋼制圍欄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預計將于2025年3月3日前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初裁。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了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美國商務部將繼續對本案進行調查并預計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反補貼初裁,2025年6月24日作出反傾銷初裁。
10、2025年2月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和墨西哥的玻璃葡萄酒瓶作出反傾銷產業損害否定性終裁,認定被主張存在傾銷行為的涉案產品不會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基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否定性終裁,美國商務部將不對中國和墨西哥的涉案產品頒布反傾銷征稅令。
11、2025年2月3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精制棕剛玉發起第四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與此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進口自中國的精制棕剛玉發起第四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的實質性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
12、2025年2月3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的鋼制螺桿發起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與此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進口自中國的鋼制螺桿發起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的實質性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
1、2025年2月1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裝飾紙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對涉案企業征收31.0%~34.9%的臨時反傾銷稅,其中,杭州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34.9%,浙江夏王紙業有限公司為31.0%,其他合作企業包括陽光王子(壽光)特種紙有限公司、淄博歐木特種紙業有限公司和費利克斯舍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均為33.6%、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為34.9%。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2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生物柴油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對涉案產品征收10.0%~35.6%的反傾銷稅。涉案產品不包括滿足“含有合成碳氫化合物航空渦輪燃料標準規范ASTM7566-22”要求的可持續航空燃料。措施自公告發布次日起生效。
韓國(1起):
1、2025年2月21日,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第2025-5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于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的石油樹脂征收為期四個月的臨時反傾銷稅,其中,中國大陸稅率為4.55%~7.55%,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軟化點超過130℃的C9石油樹脂不適用上述臨時反傾銷稅。
印度(6起):
1、2025年2月25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第01/2025-Customs(CVD)號通報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11月27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糖精作出的第一次反補貼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建議,決定繼續對中國的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補貼稅,稅率為CIF20%。措施自本通報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
2、2025年2月12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二氧化鈦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對中國的涉案產品征收460-681美元/噸的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
3、2025年2月12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檸檬酸鈉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繼續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涉案生產商山東英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國信協聯能源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均為96.05美元/噸,中國其他生產商的反傾銷稅為152.78美元/噸。
4、2025年2月10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越南的有涂層或無涂層紋理鋼化玻璃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征收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為進口商品報關價與最低限價的差額部分,最低限價分別為:中國658-664美元/噸,越南570-664美元/噸。涉案產品為透射率至少90.5%,厚度小于等于4.2毫米(含0.2毫米的公差)且至少一個邊的尺寸大于1500毫米,無論是否涂層的鋼化玻璃。
5、2025年2月10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草銨膦及其鹽類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對中國的涉案產品征收2998美元/噸的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
6、2025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鑒于國內行業未提供必要的信息,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緊固件存在傾銷和損害,無法就傾銷和損害國內產業的證據做出任何決定,因此決定終止對中國緊固件的反傾銷調查。
印尼(3起):
1、2025年2月18日,印度尼西亞財政部發布第PMK14號公告,決定繼續對進口瓷磚征收為期兩年的保障措施稅,第一年為12.72%、第二年為12.44%。措施自公告發布七個工作日后生效。
2、2025年2月10日,印尼財政部發布第PMK8號公告,決定對進口散裝、片狀或卷狀礦質棉、巖石棉及類似礦質棉(包括其混合物)征收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稅,第一年為20,284印尼盾/千克、第二年為18,256印尼盾/千克、第三年為16,430印尼盾/千克。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后生效。
3、2025年2月10日,印尼財政部發布第PMK9號公告,決定繼續對原產于中國、新加坡和烏克蘭的熱軋鋼板征收反傾銷稅,其中,中國稅率為10.47%、新加坡為12.50%、烏克蘭為12.33%。涉案產品為寬度不低于600毫米、厚度超過10毫米以及寬度不低于600毫米、厚度介于4.75毫米~10毫米,未經涂鍍,除熱軋外未經進一步加工的鐵或非合金鋼板材。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1、2025年2月21日,越南工貿部發布第460/QD-BCT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熱軋板卷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19.38%~27.83%的臨時反傾銷稅;與此同時,初步裁定不對印度涉案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除另行延期外,措施有效期為120天。
2、2025年2月18日,越南工貿部發布第421/QD-BCT號公告稱,應越南企業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聚酯長絲紗線啟動反傾銷第二次期中復審調查。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菲律賓(2起):
1、2025年2月20日,菲律賓貿工部發布行政令第25-1號,對水泥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建議對涉案產品以現金保證金的形式實施臨時保障措施,金額為400菲律賓比索/噸或16.00菲律賓比索/40千克,有效期為200天,該措施自菲律賓海關局發布海關備忘錄令(CMO)/海關備忘公告(CMC)之日起生效。涉案產品包括普通硅酸鹽水泥和混合水泥。本案臨時保障措施不適用于中國大陸、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2、2025年2月11日,菲律賓貿工部發布公告稱,應菲律賓紙漿和造紙制造商協會提交的申請,對瓦楞原紙發起保障措施調查。本案調查期為2019年至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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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2起):
1、2025年2月6日,馬來西亞投資、貿易及工業部發布公告,應國內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韓國和越南的鍍鋅板啟動反傾銷調查。
2、2025年2月5日,馬來西亞投資、貿易及工業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作出反傾銷行政復審肯定性終裁,裁定中國涉案生產商/出口商天津銀龍預應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達陸鋼絞線有限公司的稅率分別為9.07%和3.12%,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為21.72%。該措施自2025年2月5日起生效,至2026年12月24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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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2月4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5/2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膠合板作出反規避肯定性終裁,裁定原產于中國的膠合板經由馬來西亞出口至土耳其以規避反傾銷稅,因此決定對原產于或進口自馬來西亞的膠合板征收第2024/10號公告確定的反傾銷稅,即140美元/立方米,措施不適用以下三家企業Besgrade Plywood Sdn. Bhd.、C.S.T. Plywood Sdn. Bhd. 和Samling Plywood (Bintulu) Sdn. Bhd.。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
澳大利亞(3起):
1、2025年2月24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第2025/012號公告稱,延期發布進口自中國的鋁型材第三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調查的基本事實報告和終裁建議。預計澳大利亞委員會將不晚于2025年7月16日發布基本事實報告,不晚于2025年9月8日向澳大利亞工業與科技部長提交終裁建議。
2、2025年2月21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第2025/003號公告稱,進口自中國的盤條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26年4月22日到期。利益相關方應于2025年4月22日前提交日落復審調查申請,若在上述期限之前未收到申請,對中國涉案產品的反傾銷措施將于到期后終止。
3、2025年2月13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第2025/004號公告稱,進口自中國的直徑小于等于50毫米的鋼筋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26年4月13日到期。利益相關方應于2025年4月14日前提交日落復審調查申請,若在上述期限之前未收到申請,對中國涉案產品的反傾銷措施將于到期后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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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2月25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14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光纖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但建議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繼續調查。將本案調查完成的截止期自2025年6月2日起,延長最多8個月。涉案產品為單模光纖,纖芯直徑小于11微米。
2、2025年2月19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13號公告,應巴西國內企業于2024年10月19日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中國、印度和越南的自行車輪胎發起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案件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稅持續有效。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除另行延期(最長2個月)外,本案終裁將于10個月內作出。
3、2025年2月13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11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汽車輪胎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的傾銷和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建議繼續對涉案產品進行調查,案件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措施持續有效。涉案產品為65和70系列汽車輪胎,輪輞尺寸為13英寸和14英寸,輪胎寬度為165毫米、175毫米和185毫米。本案調查結束的截止期自2025年5月25日起,延長最多2個月。
1、2025年2月20日,哥倫比亞貿工旅游部在官方日報發布2025年2月19日第036號公告稱,應哥倫比亞企業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焊接 管啟動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為公稱直徑介于12.7毫米(含)~152.4毫米(含),鐵或鋼制的圓形橫截面焊接 管,用于保護電纜。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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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2月21日,阿根廷經濟部發布2025年第162號公告稱,應阿根廷企業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鋁箔啟動反傾銷第一次日落復審調查,同時啟動反傾銷情勢變遷復審調查。涉案產品為厚度介于0.006毫米(含)~0.2毫米(含),寬度不大于1300毫米的層壓鋁箔,但不包括鋁含量大于等于99.2%(重量)、厚度小于等于6微米、寬度小于等于500毫米的光面鋁箔。案件調查期間,暫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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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年2月18日,阿根廷經濟部發布2025年第113號公告稱,對原產于中國的鋁板啟動反傾銷第一次日落復審調查,同時,啟動情勢變遷復審調查。涉案產品特指符合阿根廷國家IRAM標準第681條規定的3xxx系列非合金或合金鋁板,其規格為:直徑大于等于60毫米、小于等于1000毫米,厚度大于等于0.3毫米、小于等于5毫米。案件調查期間,暫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墨西哥(4起):
1、2025年2月20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稱,應墨西哥生產商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硫酸銨啟動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2月14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稱,應墨西哥生產商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成品和半成品聚碳酸酯板啟動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3、2025年2月13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稱,應墨西哥生產商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紙板啟動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涉案產品由原色或再生纖維制成,每平米重量不低于150克,單面或雙面涂高嶺土或其他無機物質,任何尺寸的方形、矩形或卷材,單層或多層的紙張和紙板。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4、2025年2月12日,墨西哥經濟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無縫鋼管作出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和反傾銷期間復審終裁,決定繼續對涉案產品征收1,568.92美元/公噸的反傾銷稅,措施自2024年1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涉案產品為公稱外徑大于等于60.3毫米且小于等于114.3毫米的無縫鋼管,但不包括機械管或不銹鋼管。
埃及(3起):
1、2025年2月9日,埃及投資和外貿部在官方公報發布2025年第4號公告稱,依據部長2025年2月5日第50號令,通過了顧問委員會提出的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建議,決定調整原產于中國和泰國卡客車輪胎的反傾銷稅,調整之后,中國稅率為到岸價22%~56%;泰國稅率為到岸價6%~20%。措施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
2、2025年2月9日,埃及投資和對外貿易部在官方公報發布2025年第1號公告稱,依據部長2025年2月5日第38號令,通過了顧問委員會提出的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決定繼續對原產于中國的密封條征收到岸價27%的反傾銷稅,且不低于0.0072美元/延米,措施有效期為五年,至2029年4月22日。
3、2025年2月5日,埃及投資和外貿部在官方公報發布2025年第2號公告稱,應埃及生產商申請,對原產于中國和俄羅斯的磺化萘甲醛啟動反傾銷第一次日落復審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與此同時,依據部長2025年第39號令,案件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稅的有效期延長一年。
南非(1起):
1、2025年2月13日,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ITAC)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大陸、日本以及中國臺灣地區的鐵、非合金鋼或其他合金鋼扁軋制品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但是,初步決定對上述國家和地區的涉案產品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為寬度為600毫米或以上的鐵、非合金鋼或其他合金鋼扁軋制品,無論是否成卷,熱軋后未進一步加工:包括酸洗和涂油、熱軋、未包覆、鍍層或涂層(不銹鋼和晶粒取向硅電工鋼除外)。
秘魯(1起):
1、2025年2月16日,秘魯國家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局傾銷、補貼和消除非關稅貿易壁壘委員會在官方日報《秘魯人報》發布第014-2025/CDB-INDECOPI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厚度不超過1.5毫米的普通金屬制成的標準餐具(叉、匙、茶匙和刀)作出反傾銷初裁,初步設定最低離岸限價為7.84美元/千克,若涉案產品的報關價低于最低離岸限價,將征收1.88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若報關價高于最低離岸限價,將不征收反傾銷稅,措施有效期為四個月。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摩洛哥(1起):
1、2025年2月12日,摩洛哥工業和貿易部發布第DDC/01/2025號公告,對進口涂層纖維板作出保障措施終裁,建議對涉案產品以配額形式實施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即對配額內涉案產品不征收保障措施稅,對超出配額的涉案產品征收1迪拉姆/千克的保障措施稅,配額分配如下:第一年為16000噸、第二年為17600噸、第三年為19360噸。涉案產品由木纖維制成,表面覆有三聚氰胺裝飾紙或裝飾塑料片或片材。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不適用上述保障措施。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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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
生意社基準價是基于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于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
1、指定日期的結算價
2、指定周期的平均結算價
定價公式:結算價 = 生意社基準價×K+C
K:調整系數,包括賬期成本等因素。
C:升貼水,包括物流成本、品牌價差、區域價差等因素。
(文章來源:生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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