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寧夏電力交易中心,各電力市場主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行為,保障代-理購電機制平穩運行,結合寧夏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809號)要求,我區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業務。為規范我區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業務,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市場規范平穩運行,結合區內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電網企業對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工商業用戶開展的代-理購電,以及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下同)、農業用電等保障電量(含全網線損,以下簡稱保障性電量)購電工作。
第三條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應與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公平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責任。
第二章代-理購電關系建立
第四條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直接向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購電,下同),鼓勵其他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無法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又退出的用戶,可暫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第五條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10千伏及以上用戶應與電網企業簽訂代-理購電合同,10千伏以下用戶以公告方式告知。未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也未與電網企業簽訂代-理購電合同的用戶,默認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第六條電網企業在用戶辦理業擴新裝、增容、過戶、更名等業務時應主動告知市場交易、代-理購電相關政策。業擴新裝(不含增容)及過戶用戶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增容、更名不改變其市場化屬性,變更后仍按原市場化屬性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或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第七條市場化用戶關聯的營銷戶號發生并戶、銷戶、過戶、更名或者用電類別、電壓等級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電網企業辦理變更,變更完成時間對應結算周期的電量按原成交計劃結算。同時,在寧夏電力交易中心辦理注冊信息變更手續。
第八條代-理購電用戶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選擇下一季度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寧夏電力交易中心應將上述變更信息于2日內告知電網企業,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相應終止。
第九條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用戶無正當理由改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寧夏電力交易中心應于每月15日前將用戶變更信息告知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按代-理購電價格1.5倍于下一電費結算周期執行。
第十條作為發電類型參與市場交易的法人主體,其用電側應進入市場,自主參與交易。
第十一條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前,應在寧夏電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冊。代-理購電用戶無需在交易平臺進行注冊。
第三章電量測算及采購
第十二條電網企業要綜合考慮代-理購電規模、保障性電量和優先發電電量等因素,應用新技術,提升信息化水平,科學合理測算市場化采購電量規模。
第十三條電網企業每月18日前分別測算代-理購電用戶次月用電量,單獨測算居民、農業等保障性電量規模。
第十四條執行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計劃電量,優先匹配居民、農業用電等保障性電量,對應發用電量匹配采用年度平衡。
第十五條2022年1月起,電網企業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購電,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市場出清。代-理購電成交電量不足部分由市場化機組按剩余容量等比例承擔。
第十六條寧夏電力交易中心應在月末5日前組織完成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交易。
第十七條根據區內電力市場建設進度及電能計量裝置技術支撐情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在具備條件時適時參與分時段交易或現貨交易。
第四章代-理購電用戶電價
第十八條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含上網電價、市場偏差費用、輔助服務費用等,下同)、輸配電價(含線損及政策性--交叉補貼,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組成。
第十九條代-理購電價格基于電網企業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費(含偏差電費)、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量確定。代-理購電產生的偏差電量,現貨市場運行后按照現貨市場價格結算,現貨市場運行前,按照區內現行電力直接交易規則執行。
第二十條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實現現貨和上網側峰谷分時前,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執行分時電價政策,具體范圍、時段劃分和浮動比例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代-理購電用戶執行階梯電價等,加價標準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暫無法參與市場的高耗能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電價格由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以下稱特殊代-理用戶)。
第二十四條高耗能用戶范圍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規定確定。高耗能用戶以電網企業用戶戶號為基本單位,用戶戶號對應企業生產產品屬于高耗能行業或產品的,則該用戶為高耗能用戶。
電網企業完成用電新裝、變更用電業務后,屬于政策規定高耗能范圍的用戶,由電網企業在當地供電營業廳進行公示,并向客戶履行書面告知義務,于次月月底前將認定用戶清單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備案確認。新認定代-理購電高耗能用戶代-理購電價格自確認之日起下一個電費抄表結算周期執行。
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用戶依據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參照上述流程認定。
第二十五條代-理購電用戶對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存在異議的,應及時告知電網企業,雙方對相關政策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組織認定,并向電網企業出具書面認定結果。
第二十六條因政策調整等因素影響,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交易未如期組織的,暫按上月代-理購電價格發布。
第五章電費結算及損益分攤
第二十七條電網企業按代-理購電用戶實際用電量及對應結算周期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結算電費。
第二十八條電網企業每月10日將代-理購電結算總電量報寧夏電力交易中心,寧夏電力交易中心根據電力直接交易相關規則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費結算,每月15日前將結算結果反饋電網企業。
第二十九條電網企業應根據代-理購電實際結算的購電價格和電量,計算實際購電價格與向用戶傳導的測算購電價格偏差損益,在次月向代-理購電用戶分攤(分享),尾差在次年1月份清算。
代-理購電損益分攤標準=需分攤損益÷代-理購電電量
需分攤損益=代-理購電電量×(實際購電價格-測算購電價格)-1.5倍用戶代-理購電收益
第三十條電網企業應堅持按自然月購售同期抄表結算,保證用戶側與發電側電費結算周期一致。
第三十一條代-理購電用戶因電價執行錯誤、計量異常、違約用電、竊電等需退補電費時,按照當期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清算。
第三十二條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價格保持穩定,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不承擔電力市場費用分攤(分享)。
第六章信息公開及宣傳告知
第三十三條電網企業應及時公開代-理購電相關信息,月末3日前通過營業廳等線上線下渠道向社會發布,包括代-理購電用戶分月總電量預測、相關預測數據與實際數據偏差、采購電量電價結構及水平、市場化機組剩余容量相關情況、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水平及構成、代-理購電用戶電量和電價執行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電網企業應按規范代-理購電流程,單獨歸集、單獨反映代-理購電機制執行情況。月末4日前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告次月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電網企業應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購電機制平穩運行的組織機構,及時調整營銷業務應用系統,重點優化電費結算功能,積極推進電能計量裝置設施改造,在用戶電費賬單中清晰列示代-理購電電費明細。
第三十六條電網企業應通過營業場所、手機APP、供電服務熱線等多種渠道,開展代-理購電相關政策宣傳。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相關內容在國家相關政策變化時相應調整。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相關內容與自治區現行電力交易規則不一致的,以最新交易規則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大宗商品公式定價原理】
生意社基準價是基于價格大數據與生意社價格模型產生的交易指導價,又稱生意社價格。可用于確定以下兩種需求的交易結算價:(文章來源:寧夏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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